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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试论法人治理的国有医院产权激励与约束研究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试论法人治理的国有医院产权激励与约束研究

作者:时间:2011-01-13 15:15:26  来源:  阅读次数:2301次 ]

 论文摘要:在分析国有医院委托代理问题的基础上,指明完善国有医院产权激励一约束与法人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出的对策包括规范设置国有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医院代理人激励一约束机制;建设和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改善医院外部治理环境。
  论文关键词:法人治理;产权;委托代理;激励约束
  国有医院引入法人治理以培育并完善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当前解决部分卫生体制弊病和医院管理低效等问题的关键举措。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医院制度,是解决国有医院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
  l国有医院委托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有别于古典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在古典企业制度中,所有权、支配权、经营管理权等往往集中于出资人一身,而现代企业制度则使上述权力适度分离,并由不同主体控制。因此,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做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所谓“委托一代理”问题。
  1932年,经济学家爱德弗-伯利和加得纳-米思斯就对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他们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背离,即委托人也就是股东的利益追求在于投资收益的增加,而代理人却追求企业规模的扩大…。因为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为代理人带来权力与地位和相应的控制权收益。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所应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其实质就是产权激励一约束机制的设计。
  国有医院是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全民财产的庞大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所有权代理。同时,所有权代理也作为委托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下,委托代理人具体经营管理医院,形成经营权代理。由此可见,国有医院与国有企业一样.同样存在着委托一代理关系,由于治理结构设计不合理,其委托一代理问题更为严重。
  1.1国有医院的委托一代理链比较长.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
  从国有医院的产权制度来看,国有医院的资产作为全体国民的资产而存在,但全体国民的概念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全体国民不可能都作为所有者来直接管理和经营资产,而是要通过多层委托一代理的方式来间接加以管理。首先是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即初始委托人)与国家各级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次是各级政府与国有医院代理人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各级政府身兼“两职”.既是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和医院代理人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同时在医院内部也存在层层委托代理的关系这样一来,国有院的委托代理链过长,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源自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的作用在逐级的委托代理链中不断弱化。事实也证明作为终极所有者的全体国民不可能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国有医院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实质上是具有间接性、多层性和复杂性的。
  1.2国有医院产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导致“内部人控制” 教研论文发表
  首先,在委托人方面,从法理上讲,我国国有医院是全民所有的,即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全体国民。然而就是由于这种高度分散的所有人关系,在现实经济关系中无法履行委托人的真正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缺位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部门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造成了国有资产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其次,产权要进行交易,除了拥有产权的所有权主体需明确之外,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经营权的主体也必须是明确的,而且这些“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使其权能的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受合法的利益。而在我国国有医院中,作为国有资产委托人的所有者,其主体是“虚置”和不明确的,不能有效履行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责任;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医院代理人,也不能有效履行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在国有医院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也不可能存在现实意义上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同时,由于委托人的虚置,对于代理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往往产生“内部人控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医院不仅存在代理风险,而且由于其委托一代理链冗长,各个层次上的委托人都不是财产的终极所有者,没有剩余索取权,不享受其经济利益,因此缺乏对经营管理者监督控制的积极性,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国家及人民的利益,由此形成委托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存在道德风险。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几十年中,政府不断放权让利,然而医院改革仅仅停留在分配制度、价格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微观层面。事实证明,这样是无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效率和质量的,因为这些并不能解决产权主体缺位的本质性问题,也无法解决由此带来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产权制度改革无疑是一种解决委托人层面的代理问题的较好的途径之一。法人治理则为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提供了制度保障。

  2国有医院的产权激励——约束与法人治理的现实意义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中指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机构分类改革,继续深化公立医院产权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出资人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家卫生部在2004年卫生系统工作重点中也指出,要“积极探索医疗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多种有效模式,研究推进公立医院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试点。”国有医院的产权激励一约束与法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国有医院产权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问题。确定参与医院治理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定位,包括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捐赠人或举办方(投资人)、董事会、院长、员工、患者以及供应商等,建立健全规范的医院内外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是医院发展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基础的一步。只有这一步理顺后,其他各方利益参与者才会有公平参与的可能性和积极性,并逐步通过市场化的绩效评价达成真正的平衡和共赢,最终完成国有医院的使命和宗旨。
  法人治理是一个复杂的体制体系,是在契约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机制,既充分调动各种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又对各种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约束,即形成相互制衡,保证各种利益主体自身的应有利益与权力。
  3完善国有医院产权激励——约束机制的对策
  法人治理的功用在于分权与制衡,实现产权激励与约束的功能,但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其最为核心的目的在于保证国有医院的科学决策和绩效的提高,其制衡机制是为保证医院科学决策而设计的。因此,法人治理从本质上讲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为减少代理成本、达到医院价值最大化,而就医院控制权、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所达成的一整套权利、责任分工和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从狭义上来看,指的是在组织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投资者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其主要对策包括规范设置国有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医院代理人激励一约束机制、建设和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改善医院外部治理环境等。
  3.1规范设置国有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工程师职称论文发表
  规范设置国有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完善国有医院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第一步。我们应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国有医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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