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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论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与局限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论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与局限

作者:时间:2011-02-17 09:09:59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1117次 ]

关键词: 恐怖主义;刑法;反恐怖斗争

内容提要: 刑法有着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及促进反恐怖斗争的开展等功能,也有着难以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不能涵盖反恐怖工作的各个环节、给罪犯镌刻“恐怖主义”烙印和难以有效威慑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等局限。为此,应高度重视刑法的反恐功能,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谨慎,对恐怖主义进行综合治理。
 
 
    一、前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对我国的威胁日益突出,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危害。2009年7月5日,在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精心准备、策划下,我国新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恐怖犯罪事件,暴徒们在有着200多万人口的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大肆打砸抢烧杀,造成逾千人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1]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的相互交织下,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更趋突出,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加大,要确保反恐怖斗争的顺利开展,必须使其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在人类社会从野蛮、愚昧逐步走向文明、科学,从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刑法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绝不意味着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渐渐衰微,只不过是其角色因应社会变迁而转换,其功能迎合时代需要而更新。[2]如何认识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和局限,使其能够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是一个兼具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教师职称论文发表

  二、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

  随着恐怖主义现实危害的日趋严重,刑法在世界范围内亦呈现修改完善的趋势,各国纷纷界定“恐怖主义行为”等专门概念,增设关于反恐的罪名,加强对恐怖分子的惩罚力度。就我国而言,我国在1997年刑法典中即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12月29日,我国更是响应联合国第1373号决议的要求,及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一系列的专门反恐内容。在反恐怖斗争中,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发挥着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创制、宣传、解释、适用及监督等活动对于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与作用。

  (一)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

  制造社会恐怖气氛是恐怖主义的显著特征之一。在恐主义理念的指引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理不及时或者不适当往往会加剧人们的恐惧感,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甚至会助长恐怖主义的蔓延。刑法是规定犯罪、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通过对犯罪人适用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惩罚措施,能够使犯罪人或他人认识到,犯罪应付出沉重代价,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从而弱化或制止多数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冒险、侥幸心理。[3]作为法律责任最为严厉的一类法律,刑法惩罚的严厉程度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行政法上的处罚、民法上的赔偿以及军事打击手段也具有反恐效果,但是,要持续、稳定地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必须凭借刑法的严厉制裁特性,这是由民事措施、行政措施的弱制裁性以及军事打击手段的非常态性所决定的。

  刑法通过制裁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恐怖活动犯罪,从而使受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再受侵害或威胁。第一,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刑法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制约、引导作用,要求社会成员的行为不得超出刑法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刑法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对恐怖主义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与谴责,否定恐怖主义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这类犯罪行为不为本国的法律和伦理所容,并对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本身进行谴责,在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习惯上形成对恐怖主义罪恶本质的认识。第二,刑法通讨严密设置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罪名体系,拓展了刑事管辖权等内容,从时间和空间上扩大了国家刑罚权行使的范围,对恐怖主义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帮助行为乃至相关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患于未然。第三,刑法通过对恐怖活动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剥夺,有选择性地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资格乃至生命等,构建起一套对犯罪人不利的后果,对于能够改造的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可促使其从中接受教训,改弦更张,对于难以改造且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则以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剥夺其实施恐怖袭击的能力,使其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第四,刑法通过自首、立功情节等灵活性规定,对恐怖组织进行分化瓦解,并促使一些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在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后复归社会。

  (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研究生论文发表

  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人权日益为现代国际社会所关注。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刑法对保障公民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恐怖主义具有反人类、反社会之特殊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通常使用爆炸、绑架等极其残忍的手段,以老弱妇孺为侵害对象,是对人权最严重的践踏。国家将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纳入刑法规制之中,使恐怖分子受到相应的惩罚,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报应感情欲望的必要抚慰,从而借此实现一般民众心理中普遍既存的正义观念。对于受害人而言,看到凶手被绳之以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慰精神创伤;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分子,也能够恢复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政权的信任程度和安全感,从而实现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恐怖主义行为罪”的罪状包含对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侵害,更是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保障公民权利不仅是刑法的重要功能,更是反恐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刑法在国家刑罚权和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司法者只能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据以定罪量刑,从而保障遵纪守法的公民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不受罪刑擅断的侵害。正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出:“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的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命令实施科刑,同时当其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此。”[4]如果单从功利角度出发,罪刑法定不如没有刑法,有关部门可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去打击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甚至不需经过法庭的审理和法官的评判。但是,刑法能够确保守法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之刑,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与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践踏和侵害。

  此外,恐怖分子也应享有基本人权,因此必须保障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正当权益,以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标本兼治。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只能依法受刑法规定的罪名与刑罚处罚,不得贬损恐怖分子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或滥施酷刑。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既是普通公民的自由宪章,也是恐怖分子权利救济的契约。

  (三)促进反恐怖斗争的开展

  反恐怖斗争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又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法或某几个部门法来调整,有时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时就可能要借助刑法这一“保障性”的法律,以刑罚手段解决其他部门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国家权力总是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总是倾向于扩大自己边界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支配。如果赋予国家机关不受约束的反恐权力,虽然短期内达到子快速、高效之目的,但从长远来看,势必极大地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影响整个反恐怖斗争的成效。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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