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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惯常行为理论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惯常行为理论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

作者:时间:2011-02-23 13:08:15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1830次 ]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惯常行为理论;犯罪学因果关系

内容提要: 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困扰全社会的难题,需要运用各种措施对其进行治理。从青少年犯罪的类型特征来看,运用犯罪被害理论中的惯常行为理论进行调查被害,提出具体的被害预防措施来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可行的。但这一调查必须以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的设立为前提。在惯常行为理论的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是通过实证调查证明这一因果关系的变量。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尽管世界各国、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来惩治和防范青少年犯罪,但这一问题迄今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也是困扰全社会的难题,青少年罪犯的人数近十年来一直处于上升的势头,占刑事罪犯的比重居高不下(35%左右)。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主要表现为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一些统计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1} (P25)在公安机关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这六种犯罪的比重基本维持在85%左右。人民法院刑事一审结案情况统计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也基本上占结案总数的70%左右。[1]这两类犯罪,尤其上述六种犯罪是典型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接触或联系的“掠夺性犯罪”( predatorycrimes)。因此,从预防被害入手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而惯常行为理论则是被害预防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惯常行为理论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但是,在运用惯常行为理论之前,需要对这一理论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进行厘定,以便为实证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对策提供理论支撑。

  一、惯常行为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与犯罪分析模型

  (一)惯常行为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许多国家的国内社会刚刚经历一场震动,社会秩序处于重建时期。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许多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处于上升的趋势,其中抢劫、盗窃等犯罪在短期内呈现出成倍增长的趋势。{2} (P40)尤其是在当时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而警力却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这一趋势似乎不可遏制。当时处于主流的实证犯罪学派从社会因素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不过是由于经济动荡所造成的正常的社会现象。美国人口普查局还专门针对战前和战后城区的经济和社会因素进行了比较,以此作为制定犯罪控制政策的依据。如果这一结论是正确的话,当经济和社会条件提高之后,犯罪率应该有明显的下降。但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犯罪调查报告表明,犯罪率还是呈上升的趋势。{3} (P13)

  鉴于实证主义犯罪学没能起到有效减少犯罪的效果,古典主义的观点开始在犯罪学中得以再度出现,对实证犯罪学派遏制犯罪的司法政策的效果进行了研究,认为仅仅从社会因素着手来寻求减少犯罪的对策是不够的,还应该通过影响犯罪人的行为选择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这一理论认为犯罪人一般都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犯罪机会作案,而这些机会与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惯常行为”及社会环境有关,因而可以通过改变被害人的习惯行为或者改变社会环境来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二)惯常行为理论分析犯罪的模型学术论文发表

  即使是这一理论的提出者美国犯罪学家Lawrence Cohen和Marcus Felson也认为,惯常行为理论不是一个全新的犯罪学思想,只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被人们所忽视。{4} (P588)但这一理论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被提出以来,就一直备受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尽管间或有批评的声音存在,但该理论所提出的分析犯罪的模型却为很多犯罪学家所采用,根据该理论而提出的一些治理犯罪的方法也为社会所采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

  惯常行为理论主要解释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或者社会交往行为如何影响犯罪率,例如职业、娱乐、教育、休闲方式等等。但这里的犯罪只限于犯罪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接触或者联系的犯罪,如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否则,被害人的惯常行为无法影响犯罪人的选择。因此,该理论使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特定的犯罪”,即“掠夺性犯罪”。在这些特定的犯罪中,犯罪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要素的结合:其一,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的存在;其二,有合适的犯罪目标;其三,遏制犯罪发生的防卫因素的缺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犯罪都不可能发生。

  传统观点认为,带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数量的变化影响了犯罪率的变化。但惯常行为理论认为,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数量的增加是由于可侵害的目标的增多和社会防卫能力的减弱所造成的,只要能够减少目标和增加社会防卫能力就能减少犯罪人,从而降低犯罪率。因此,在惯常行为理论犯罪分析的模型下,犯罪原因的分析和犯罪预防对策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后两个因素而言的。其理论可以总结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存在一定的可预测性和重复性,这些具有惯常行为的人通常会被有犯罪动机的人选择成为合适的犯罪目标,一旦当时的环境缺乏足以阻止犯罪的保护因素,犯罪就会发生。因此,如果能够减少合适的犯罪目标或者增加犯罪目标的保护因素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例如,对于针对大学生的犯罪来说,潜在的犯罪人的存在以及缺乏保护的、具有某些习惯行为的潜在被害人的存在是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3} (P15)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发布警示信息,使学生改变不必要的惯常行为以减少被害从而预防犯罪;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警力等保护措施,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惯常行为理论视角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学术论文发表

  惯常行为理论认为,缺乏防卫的被害人的惯常行为与特定犯罪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可观测变量之间存在的关系的一种,所有犯罪学科学理论都有关于此种或者彼种因果关系的论述。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四个条件:关联性、理论原理、时间顺序、未被证实为虚假。”{5}(P7)

  在惯常行为理论中,缺乏防卫的被害人的惯常行为与特定犯罪发生有一定的关联,这是其中的关联性要素。惯常行为理论认为,人类具有理解自己行为的能力,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行为。犯罪也同样是个人自由选择的产物,人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也会考虑犯罪所带来的成本。如果某些人的日常行为具有重复性,并且这些人缺乏必要的保护的时候,其往往会被潜在的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因而,“理性犯罪人”的存在是解释上述关联性要素的理论原理。[3]不过,这两个要素并不能指明因果关系的方向,如果特定犯罪的发生是原因,被害人的惯常行为是结果,则上述结论也是不可靠的。但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惯常行为因为特定犯罪的发生而改变,也是朝着防止被害的方向发展。因而,在惯常行为理论中,这种因果关系的顺序性是无可质疑的。最后,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还要求其未被证实为虚假,即具有真实性。惯常行为理论认为,缺乏防卫的具有惯常行为的人具有受侵害的可能性。但是,社会中同样存在具有惯常行为、缺乏防卫但未被侵害的情况以及没有惯常行为、有一定的防卫但仍被侵害的情况。不过,这些情况的存在并不能证实上述结论是虚假的。只要社会中存在具有惯常行为并且缺乏防卫的实际被害人,则可以说明结论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在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存在的判断往往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这种可能性判断对于我们社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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