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连接出错:SELECT S.*,M.alias AS M_alias,M.keywords AS M_keyword,M.config AS M_config FROM p8_sort S LEFT JOIN p8_article_module M ON S.fmid=M.id WHERE S.fid='128'

Table 'ksfbw.p8_sort' doesn't exist
1146 浅谈对刑拘未报捕案件的法律监督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浅谈对刑拘未报捕案件的法律监督

作者:张洪生 时间:2010-08-26 09:03:41  来源:  阅读次数:1061次 ]
摘要:在新时期人民检察院如何立足职能,强化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全国第三次侦查监督工 作会议提出的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深入开展对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扩展侦查监 督工作范围,拓宽侦查监督渠道,提高侦查监督能力,增强侦查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刑拘未报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责 任。司法实践中,刑拘后没有报捕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为防 止司法权的滥用,应强化对刑拘后未报捕案件的监督。这也是检 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9年,周宁县检察院开展了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 件的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此次检察监督,我院共调卷审查了公安 机关从2007年1月以来刑拘未报捕的案件共53人。通过检察 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一些违法和不规范问题,并针 对这些问题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其中立案 监督3件,《应当逮捕意见书》1份,《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1 份,《检察意见书》2份。周宁县公安局根据我院提出的整改意见, 专门组织全体办案干警集中2天时间进行学习、整顿,进一步统 一思想,查摆问题,规范办案,堵塞漏洞.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未严格按照法定立案标准立案。公安机关为考评的需要, 增加刑事案件的立破数,遂将未达法定立案标准的案件立案侦 查,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2.不符合刑拘条件而刑拘。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清是否有犯 罪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刑拘涉案人员。将证人、一般违法人员错 误采取刑拘措施,甚至在查清犯罪嫌疑人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未成年人后将其继续拘留至期满的情况.
    3.案件定性不够准确,对逮捕条件的判断和认识存在偏差.
    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定性不够准确,其证据虽然 较为薄弱,但实际上指向一致,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符 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却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报捕.
    4.部分案件未进行有效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变更为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往往未见公安机关有进一步侦查取 证的行为,以保代侦,久侦不结,导致案件悬而未决。特别是一些 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
    5.其它问题。如:将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 罪嫌疑人错误延长拘留至30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没有解除取 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手续,也未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讯问笔录 存在单人签名、未记录起止时间、雷同笔录、笔录之间存在矛盾等 不规范问题.
    二、主要原因分析 1.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不少侦查人 员在办案时对刑法条文生搬硬套,对司法解释不甚了解,在定性 方面不能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在制作笔 录时不善于围绕犯罪构成和案件焦点,而把主要精力放在犯罪嫌 疑人叙述的作案经过上,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动机、目的等主观 方面的把握。另一方面由于侦查人员责任心的缺失,工作得过且 过,对案件办好办坏、能否成功抱着一种与已无关、听之任之的态 度。该现状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
    2.重实体、轻程序。我国刑诉法规定,各种证据的获取都必 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丧失,这就意味着 程序的合法性决定了实体的有效性。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普遍 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认识,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认定犯 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因而对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收集较为重视,却忽略办案程序,在执行程序时表现出较大的随 意性。因此,常常有一些案件的手续不健全、不完备,甚至一些案 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却仅仅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使证据失去法 律效力.
    3.职能部门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从调阅卷的情况来看, 一些案件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完全无法补救改正的问题,如笔录单 人签名、起止时间、办案人员的签名以及在上面提到的等等一些 问题,如果办案单位领导、法制和职能部门审核人员在审核案件 时认真一些,仔细一点的话,就能把问题解决在案件处理之前.
    法制、办案单位审核部门的严格把关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催化剂.
    监督部门没有充分行使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对一些该追究 的执法过错没有追究,警戒作用不大,致使同样问题重复出现,没 有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出现的根源,是案件质量不能提升的另一个 原因.
    三、解决的对策 为了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工 作的长效机制,周宁县院在2009年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经验基 础上,结合全国“三侦”会议精神,积极研究探索新思路、摸索新做 法,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了 对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等事项的长效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情报互通制度。由公安局每月底向侦监部门 报送《刑事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拘 未报捕案件的情况,使侦监部门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当月受案、立 案、破案等基本情况,并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 表》进行书面审查、跟踪监督案件处理情况.
    二是建立会商协调制度。确定县公安局法制科和侦监科为 公、检两家工作联系机构。公、检两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 协商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侦、检对 接。监所部门每月定期将看守所羁押的刑拘未报捕释放人员数 据报送侦监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由侦监部门根据一段时期执法过 程存在较突出问题,确定备案审查范围,并负责审查备案,提出意 见建议,指导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撤案、批准逮捕后 变更强制措施及刑事立案后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 案件,以及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 施或直接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二个月未侦查终结的案件由 县公安局法制科及时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情况,由 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是否合法、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 查.
    四是建立存疑不捕案件和立案监督案件定期反馈制度。对 立案监督的案件在一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以 及对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 催办函》等法律文书的一个月内,要书面反馈侦查进展及下一步 侦查工作安排等情况,避免案件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

本站论文资源均为来自网络转载,免费提供给广大作者参考,不进行任何赢利,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快速论文发表网(www.ksfbw.com)本中心和国内数百家期刊杂志社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帮客户代发论文投稿.

投稿邮箱:ksfbw@126.com
客服Q  Q: 论文发表在线咨询82702382
联系电话:15295038833

本站论文资源均为来自网络转载,免费提供给广大作者参考,不进行任何赢利,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广告推荐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阅读排行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