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省农民贷款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内容摘要】:农民贷款难、担保难一直是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瓶颈,也是上上下下干部群众反映的突出难题。省委党校第44 期厅级干部进修班就此专门组成课题组, 于3 月29 日至4 月4 日赴连江、安溪县开展实地调研,同时结合全省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分析当前农民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缓解农民贷款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民贷款 存在问题 对策
1 当前我省农民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导向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 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结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特点,大力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农民贷款的投放力度不断加大,产品不断丰富,渠道不断拓宽,担保方式和期限额度更加灵活,办理流程更加阳光、便捷、高效。至2013 年末,全省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达3909 个,占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69%, 涉农贷款余额8521 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32.82%,其中农户贷款1906 亿元,占涉农贷款的22.36%,两项贷款分别较上年增长19.63%、15.71%,均高于全省各项贷款14.94% 的平均增速。
尽管我省在解决农民贷款问题上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很多的成效和经验,但许多农民仍对贷款的渠道、额度、期限、手续等颇有微词。据调查,目前仅有50% 的农民贷款需求获得满足,贷款难问题仍然存在,并主要集中在贷款可得性和便利性两个方面。主要有:
1.1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总量仍显不足。
近年来涉农贷款总量持续增长,但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性贷款比例偏低。2013 年末,全省农林牧渔业等生产性贷款余额800.34 亿元,仅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3.05%,与2013 年第一产业即农业占全省GDP 的比重8.9% 并不成比例。农民获得农业生产环节的贷款仍显不足。这主要由于农民信用意识较为淡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户贷款风险大收益低。据银监会统计,2013 年末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不良率是全部贷款不良率的3.2 倍。各金融机构出于效益和风险的考虑,在县域贷款资源的配置上,会更多倾向于农村企业非农生产,农民获得农业生产贷款总量小、增长相对缓慢。如2014 年3 月末,连江县15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有2 家“只存不贷”,3 家未向农民贷款,4 家农民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比例低于15%。
1.2 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均。
金融机构网点大部分布设在城区和较发达的乡镇,偏远、落后的乡镇和村一级的网点稀少,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有限。以连江县为例,全县24 个乡镇中,较为发达的琯头镇(省级小城镇综合试点镇)有8 家金融机构10 个网点,但9 个乡镇只有农信社1 家网点支撑农村信贷市场。这主要是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讲求网均、人均业务量,讲求盈利性,与偏远乡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可开发金融资源少,农民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工作量大等存在矛盾,以致金融机构网点、服务人员少,信贷服务超负荷。
1.3 农民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建设滞后。
一是农民缺少合格的贷款抵押物。耕地(林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海域、农房等农民主要财产,缺乏与城市房产一样的确权颁证、登记评估、产权交易等配套服务,其中集体土地、宅基地等法律还规定不得直接用于抵押融资。安溪县拥有60 万亩的茶园,仅1.6 万亩茶园获得抵押,占比不到3% ;拥有经济林187 万亩,至今尚未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二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农村地区政策性或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数量少,大部分没有把农民列为主要服务对象。连江县仅有1 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且未向农民提供相关融资担保服务。
1.4 农民贷款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据调查,有
70% 的受访农民表示当前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繁琐、办贷时间过长。这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上收了贷款审批权限,目前除农信社乡镇网点具有贷款审批权限外, 大部分贷款需上报市级以上机构审批。不少贷款等审批下来, 已误了农时和生产旺季。
1.5 贷款期限额度无法充分满足农民需求。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涌现与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大额化、长期化的贷款需求,但由于缺乏抵押物等原因,农民贷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且额度无法充分满足。除了金融机构需要与自身负债结构匹配等风险防控因素,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信贷投放额度和期限还受到金融政策的制约。如人民银行按月监测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合意规模,导致无法满足农户季节性资金需求。2014 年3 月末,福建农信社(含农商银行,下同)存贷比仅62.74%,与法定存贷比75% 相比,尚有300 多亿元可用资金。同时,银监部门要求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25%,并规定每年应提升一定比例的农户贷款面。金融机构在配置有限的信贷资源时,不得不牺牲一部分农民的大额贷款、中长期贷款需求,以达到监管要求。
1.6 国家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
一是惠农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不够,部分农民群众对政策不了解,无法有效运用国家政策获得资金、市场信息、供销渠道等方面的支持,造成生产效益比较低,影响贷款还款能力。二是“送金融知识下乡”工作成效不佳,一些农民群众仍然不了解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和服务,不清楚能否获得、如何获得贷款,主观上认为在金融机构没有熟人不好办事,因而即便有贷款需求,也通常直接寻求民间借贷。
2 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必须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加快创新。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积极破解农民贷款难的体制机制障碍。
2.1 加大涉农信贷投入
引导信贷资金进一步向“三农”,尤其是农林牧渔业等生产性倾斜,逐步提高涉农贷款比重。一要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福建农信社涉农贷款占全省银行业总量的18.61%, 特别是农户贷款占全省56.19%,营业网点80% 分布在县域和乡村,银行业中唯一一家实现全省乡镇网点全覆盖,支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凸显。要深化农信社改革,进一步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扶持农信社发展的政策精神,将财政涉农资金存在农信社,增强其支农资金实力和发展后劲。二要强化各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建立商业银行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承诺制度, 持续提高存贷比,确保一定比例的存款用于投放当地贷款。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努力解决农民贷款资金来源短缺问题。三要调整贷款投放合意指标考核办法。人民银行在充分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的同时,单列并按年考核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投放指标,使其能够更好的结合农民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合理把握农民贷款的投放总量和节奏。四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银监部门适当放宽涉农金融机构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不良贷款率等指标的监管标准, 支持发行“三农”金融债券,提高发放农民贷款积极性。五要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农村网点。对在金融资源匮乏的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贷款投放的,建议省级财政对营业用房、通讯通道等给予一定开办或维持经营资金补助。
2.2 提升贷款服务水平
一是培育农民运用贷款创业致富能力。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宣传普及贷款、银行卡、理财、电子银行等金融知识,培养农民运用贷款发展生产、研判市场和捕捉机会的本领,提高运用金融杠杆发展经济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农民学会用金融创业致富。二是创新农民贷款服务模式。总结推广农信社“乡村金融服务助管小组”、民生银行“互助合作基金”,以及“龙头企业+ 农民合作社+ 农户”“家庭农场+ 农民” 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拓展对农户的信贷支持;引入互联网金融理念,注重提升客户体验,探索将信贷服务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更加紧密结合,切实满足农民多元化、便捷性的贷款服务需求。三是拓展农民可抵押财产范围。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海域权等农村财产的确权颁证、登记评估等工作,搭建统一的农村抵押登记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推进农村“四权”抵押贷款试点。因地制宜推广农机具以及油补、粮补等各类财政奖补资金抵(质)押贷款,不断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2.3 建立农民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专项补偿制度。借鉴安溪县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经验做法,由各级财政出资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金融机构按风险金的一定倍数(如安溪20 倍)安排发放农业贷款,贷款对象为本地缺乏抵(质)押物的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二是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制度。总结推广沙县行业性担保公司、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发展经验,设立涉农行业性或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等担保机构并引导其规范运作,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省级财政对其担保的农户生产性贷款按年度担保额的1.6% 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开发更多适合农村生产生活需要的保险产品。建议省级财政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区域覆盖范围,适当提高部分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协作,推广“贷款+ 保险”的融资模式,试点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
2.4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广泛开展以评“信用户”、创“信用村、信用乡镇”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对授牌的信用镇、信用村辖区农户和信用户,实行“两优先、一优惠”,即贷款优先、服务优先、利率优惠,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育农村良好诚信环境。
2.5 健全涉农信贷激励机制。
一是延续所得税、营业税的减免和返还政策。建议延长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的政策。建议将2015 年12 月31 日到期的对农信社减按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再延长三至五年。二是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由于涉农贷款基数大的金融机构,实现季均余额同比增长15% 的增幅难度很大,导致财政部门出台的“对县域金融机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季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 的部分,按2% 的比例给予奖励”的政策,效应不明显,因此建议取消15% 的奖励门槛,并将按“增幅” 改为按“增量”给予涉农贷款补贴。三是扩大免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缓解农民贷款担保难题。农民群众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的免抵押贷款与通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获得的贷款相比,减少了中间环节,成本更低,手续更加简便。建议参照“对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 给予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发放免抵押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贷款,按年度贷款额度的1.6% 给予风险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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