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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措施

作者:周杨时间:2014-07-26 08:56:27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1031次 ]

 浅析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预防措施

 

周杨

 

【摘要】航运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往往要面临许多隐藏的风险,按阶段来分主要包括:租船合同订立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终止时的法律风险。为避免这些风险出租人可以通过谈判订立有利于己方的合同条款,仔细审查合同避免不明确的用语,要求承租人提供适当担保以及通过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分摊风险。

 

【关键词】租船合同;出租人;风险

 

一、租船合同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按照产生风险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合同订立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终止时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前隐藏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表现为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履约能力的欠缺。在合同签订前如果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资格与履约能力调查得不够充分,就有可能面临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或者与虽然具有资格但是资信较差的相对人签订合同,这将导致日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①这类风险在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船合同的过程当中相当常见。一些没有经验的出租人在航运市场低靡时,为了尽快将船舶出租出去往往对承租人的资信没有进行充足的了解,导致日后承租人由于流动资金短缺而拒付租金的现象频频出现。

 

(二)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在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内容不完备不具体。合同条款不完备或不具体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够具体明确,内容模糊的条款常常会造成合同履行的困难和争议。在租船合同中主要体现为船舶陈述不清、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费用承担以及时间损失的承担的划分不明确等。②合同形式方面主要是指合同的形式不齐备,如合同是否需要船舶质量检验等相关附件等问题。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签订完备、规范的合同条款是防范合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合同条款完备并不能完全排除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很多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租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因航运市场低靡承租人拒付租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时间损失,船舶人为或自然因素而受损或沉没,船舶漏油或者侵权而引起的赔偿责任,船舶因优先权而被扣押或因拖欠修船款而被留置等。③

 

(四)合同终止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依然须履行后合同义务即缔约双方在合同关系消灭后以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所以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可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未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遭受损失。在航运领域中相对应的可能出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而受损,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配合举证而遭到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敲诈的风险。

 

二、预防租船合同法律风险的一般方法

 

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或者减少损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风险或者弥补损失。常见的预防合同法律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这三种方法如同三层安全网将船舶出租人未来可能遭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合同订立

 

合同法律风险最有效的预防方法莫过于回归合同本身,通过谈判订立有利于己方的合同条款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不明确的条款。一方面,租船合同体现了出租方与承租方利益的平衡,这一平衡主要体现在双方风险的负担上。例如在航运市场良好的情况下,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利用好自己的强势地位尽量将装卸港的时间损失风险推给承租方,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时间损失的风险。当然这样的强势地位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及精湛的谈判技巧作为支撑。④另一方面,应当尽量避免不明确的租船条款,特别是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必须慎之又慎。例如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舶陈述,期租船合同中的交换船时间以及地点等如果这类条款模糊不清将会导致根本性违约的后果。

 

(二)承租人的担保

 

仅仅订立完善并且有利的合同往往是不够的。航运市场波动频繁,承租人的资信状况也会随着市场的波动而起伏不定,因此在经常会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更为恶劣的是一些法院的赔偿判决对于中小企业难以执行的情况。因此出租人在订立了一份完善而有利的合同之后还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一份担保,以保证日后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这样出租人可以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直接从保证金中获得赔偿,从而免除为了赔偿金与承租人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的麻烦。

 

(三)通过保险公司以及保赔协会分摊风险

 

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往往也是有限的,难以弥补船舶沉没或者大型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此时就需要出租人对其所有的船舶适当的进行保险。通过保险可以分摊船舶因为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害,同时保赔协会对保险公司所不承保的部分予以承保,这样出租人就可以将其风险降到最低。

 

注释:

 

①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法律出版社,2006:94.

 

②王义源,曾一.远洋运输业务[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317.

 

③杨良宜.租约[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256.

 

④潘金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难点及理性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1(09):21.

 

作者简介:周杨(1990-)男,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2013 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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