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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香港刑法中的替代责任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香港刑法中的替代责任

作者:李孝男时间:2014-07-25 08:57:55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2330次 ]

香港刑法中的替代责任

 

李孝男

 

【摘要】我国香港地区存在一种特殊的责任制度即刑事替代责任制度,之所以说其特殊是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是同一个人。刑事替代责任,指的是一个人既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又没有罪过,但是由于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他人(通常为其雇员)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本文将从其概念、构成要件和特殊情形等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替代责任;刑事责任;严格责任

 

一、替代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因触犯刑法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责任。在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一种刑事法律义务。刑事责任是任何刑法的内在生命,但是对于刑事责任的本质,则有不同的看法。香港刑法学界对于刑事责任的本质的认识,一般表现为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有罪必究”的认识。法治精神和有罪必究的蕴涵是及其丰富深刻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责任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

 

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另一个人(通常是他的雇员、仆人)的行为担负刑事责任。例如,香港交通管理方面的有关条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某些结构上和设备要求的标准,只要车辆不符标准,不论车主或者驾驶者知情与否,一样有罪”。这就是替代责任,由于驾驶者是为执行车主的业务而驾驶车辆的,因而实际上是车主在使用该车辆。所以,即使驾驶者与车主都不知道该车辆不符标准,他们就犯了无过失责任罪行,车主应负替代责任。

 

二、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与替代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关系,一般是雇主与雇员、主人与仆人的关系。这是产生替代责任的身份条件。第二,雇员、仆人必须实施了某项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就谈不上刑事责任,更不用说替代责任了。这是替代责任的实质要件。第三,雇员或仆人的违法行为,是在执行雇主或主人的业务活动或交易活动过程中的,即违法行为是为了雇主或主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否则,刑事责任应由该雇员或仆人承担。这是替代责任的时间要件。第四,雇主、主人或者雇员、仆人在主观上有无犯罪意图,无需证明。这是替代责任的法律要件(香港刑法理论中认为,构成犯罪一般应具备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两个要件,在某些犯罪中,除必须具备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外,还要求具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条件,比如谋杀罪,就需要证明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替代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区别

 

说到替代责任,有一个不得不提起的概念就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一有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与替代责任同属无过失责任。他们都适用于一些较为轻微的犯罪,都不要求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在严格责任的场合下,行为人本身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行为人与责任人是同一的;而在替代责任中,替代人本身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其是基于与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注意义务而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很明显,行为人与替代人是不同一的。此外,替代责任与严格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归罪方式。严格责任适用的条件是:只要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制定法的命令,除非被告自己能够证明确实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否则就构成犯罪。但是替代责任则是:被告人由于别人的行为而需要承担责任,即另外一个人的行为及主观罪过转嫁于他身上。通常是雇主或者委托人为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替代责任的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行为人还是替代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上不会存在问题,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行为人或替代人一方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有缺失)应该如何处理?

 

情形一: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替代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例如,甲开设了一家酒馆,雇佣乙来做服务生,后来甲由于车祸变成了植物人,在此期间,乙将酒买给未成年人,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处罚?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在雇主已经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实际承担责任的雇主却丧失了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肯定是行不通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雇主不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作为行为人的雇员是否需要在此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情形二: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替代人有刑事责任能力。比如,甲开设了一个酒馆,雇佣了未成年人乙作为服务生,后乙将酒卖给了未成年人,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是替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才会产生替代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未成年的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能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否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替代责任中,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来就不是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仍然有社会危害性,所以雇主仍应承担替代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望原.台、港、澳、刑法[M].法律出版社,1990.

 

[2]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

 

[3]贾宇.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5]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孝男(1988.12)男,河南鹤壁人,西北政法大学2012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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