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风宪监察寻求古代法制与当今法治的衔接

作者:张超毅邓为超王烨时间:2014-07-22 08:52:51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1384次 ]

透过风宪监察寻求古代法制与当今法治的衔接

 

张超毅邓为超王烨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唐代监察制度;监督;御史台;谏官

 

唐朝是封建的盛世,也是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据《文献通考职官七》记载: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唐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说:御史执宪,纲纪是司。不仅如此,鉴于隋末暴君专制两代而亡的教训,皇帝比较重视纳谏。唐太宗不仅强调主欲知过,必藉忠臣,而且在行动上重视听取谏诤,每有谏者,纵不合朕心,朕亦不以为杵,若即嗔责,深恐人怀战惧,岂肯更言。由此而形成了以皇帝为对象以谏诤为内容的特殊监察机关—谏官系统。

 

一、台三院的设置及合理性

 

自秦汉以来,御史台就是最主要的专职监察机关。唐代御史台行使的监察权,叫做“台官监察”。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从三品)一人为台长。同时又置御史中丞二人,秩正五品上,为御史台之副长官。唐玄宗时,御史台体制更加趋于完善、规范,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开始形成。三院御史行使监察权,各有其侧重点。台院侍御史以弹奏为基本职责,重点在纠弹职位较高的官员。殿院殿中侍御史以“知班”为主要职责,即在百官朝班时,殿中侍御史列于阁门之外,“百僚班序有离立、失列、言嚣而不肃者,则纠罚之”。察院监察御史则以出使巡按为其主要职责,一般出巡的目的是纠察地方官吏贪赃不法的行为及受理地方重大刑狱和上诉案件的复审。同时,三院御史的职掌又互有交叉,如弹奏之责,三院御史皆有;出巡本应由监察御史,但“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即在州县高官犯事须委使按察时,侍御史也可出使巡按。

 

御史台既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又是对司法进行监察的最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御史台从司法体系内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直接代表最高皇权行使司法监督的机关。

 

二、谏官的作用

 

唐代中书门下对司法的监督,与谏官的设置有很大关系。唐初十分重视隋亡的历史教训,在太宗朝,就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谏官监察的法定地位。谏官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时政陈诉得失。既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向君主本人提意见,也可以直接陈述宰相等政事之得失。至于对朝廷百官的监督则更不在话下。谏官的监督不是以司法等强制手段,而是以“廷议”,即对皇帝当面陈述政见、谏议;二是“上封”,即以书面形式,上书陈述时政得失,官员善恶。如武则天时右补阙朱敬则曾上疏言事,谏武则天“宜绝告密罗织之徒”,并“改法制,立章程”等,武则天虽不可能接受他的意见,仍“甚善之”,还“赐帛三百段”。

 

唐朝对谏官的选任十分重视,尽管补阙、拾遗品秩较低,但其“选任甚重”,多由皇帝亲自提名,或由宰相等常参官荐举,并由皇帝直接“敕授”任命。谏官称职,往往可转迁为尚书省郎官,而谏议大夫也常有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即为宰相。谏诤制度是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对最高统治者实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曾对君王本人起到有限的监督作用。

 

三、巡察使对地方的司法监督

 

以朝官出使,分巡天下州县,是两汉以来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的传统作法。隋唐时期,沿用这一制度。唐代巡察州县的使官有两类:一类是御史台的监察御史巡行天下,每年两次,春曰“风俗”,夏曰“廉察”。武则天时,曾采用隋炀帝建立肃政台的办法,设立右御史台,又改称为“右肃政台”,作为监察州县的专门机构。玄宗时,虽又将左右肃政台合为一御史台,但监察御史巡察州县并没因此而取消。

 

第二类遣使巡察地方的办法是,以品秩较高的朝官充巡察大使、黜陟大使等,或以地方高官充使,但只能巡察邻道,不得巡省本道,其目的在于回避。同时也派监察御史定期出巡州县,监督地方吏治。

 

四、结语

 

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提供了大纲大法加上皇帝随时颁发的有关诏令和专门监察法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监察法网,可以说是唐代封建法制完备的一个体现。但是以贞观之治为代表的盛世,得以较长时期的维持,并且创造了封建时代鼎盛的文明,还得力于政策的适当与稳定,制度的健全与官吏的秉法执政。而这一切又都是和御史监察、谏官谏诤的制度化、法律化分不开的,可以说是封建时代监察制度正面效应的表现。

 

参考文献:

 

[1]陈寅恪.唐代政治史稿略[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2]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研究[M].台湾文津出版社,1993.

 

[3]徐连达,马长林.唐代监察制度论述[J].历史研究,1981(5).

 

[4]何汝泉.唐前期的地方检监察制度[J].中国史研究,1989(2).

 

[5]胡沧泽.唐代御史台对官员的弹劾[J].福建学刊,1989(3).

 

作者简介:张超毅(1990-)男,汉族,河南洛阳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邓为超(1987-)男,畲族,江西抚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王烨(1990-)男,藏族,甘肃合作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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