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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试论当代中国社会的正义取向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试论当代中国社会的正义取向

作者:时间:2011-01-07 10:51:42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2724次 ]

论文关键词:社会道德 正义状况 正义形式 正义观选择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从正义的前提、社会作用、判断标准和具体形式着手,提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判断的标准是建立在义务论基础上的基本道德。根据这些判断与概念,作者指出了中国社会在正义的判断标准上的不明确以及正义观上的不足之处。认为当前应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出发,以建立在传统契约论基础上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借鉴,来探究和规范当前的社会正义观和正义取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利益格局的改变使居民收人差距持续扩大,分配领域的公平问题已成为人们最为关心也是讨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之一。由此,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更加强烈,政治上追求平等,经济社会生活寻求“公正、公平、公开”已经成为人们对社会体制合法性的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以认可的最基本的正义判断标准和分配形式,它是人类人文精神的内省体现,特别是罗尔斯建立在传统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最基本正义概念来审视我们的社会,发现我们社会正义观的失范之处,从而为改善我们的社会正义观和正义取向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社会为什么需要正义?这是讨论有关正义问题时首先需要说明的。社会之所以需要公平正义是基于“资源适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这样两个前提。18世纪英国思想家休漠曾说:“大自然把所有外在的便利条件如此慷慨丰足地赠予了人类,以致没有任何不确定的事件,也不需要我们的任何关怀和勤奋,每一单个人都发现不论他最贪婪的嗜欲能够要求什么或最奢豪的想象力能够希望或欲求什么都会得到充分的满足。……在别人占有这个对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拥有价值相同的另一个时为什么称这个对象为我的呢?在那种情况下,正义是完全无用的,它会成为一种虚设的礼仪,而决不可能出现在德性的目录中。这里休漠概要地阐述了人类的自利本性与社会资源稀缺性间的关系。美国当代思想家罗尔斯在继承休漠这一观点的同时认为:“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一种适度的匾乏。自然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于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实际上,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地位、职位、收人、荣誉等社会资源都属于适度匾乏的资源,都不可能足够到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平等地分配。资源适度稀缺—既不是极度稀缺也不是足够丰富,这就意味着如果资源极度稀缺以至于人类合作都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基本生活用品,那么一切道德原则都将成为虚无的东西;如果资源足够丰富到能够满足每个人的需要,那么正义原则也将成为多余。而现实社会中,正义既不是虚无的也不是多余的,正义原则恰恰应当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依据。 论文发表网
    同样,“人的自利性”也是社会需要正义的前提。人类社会的生产虽然是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但它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利益的冲突性特征。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人都能过上一种比任何孤立奋斗的人更好的生活,于是就有了利益的一致性。然而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每个人都想得到利益中的较大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由于他们对如何分配他们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不会漠不关心,于是就产生了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制度,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即它们规定了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也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正是由于“资源的适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决定正义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制度安排需要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维护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他们所追求的。
    正义对社会的作用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来说,就是社会成员普遍地认可了的社会正义原则,这是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正义在社会中的特定作用是分配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因此,正义观必然影响到社会的效率、合作与稳定。亚里士多德曾说每一种政体都体现不同的正义观念。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对社会的正义观发生了根本分歧的话,社会就可能发生变革。可以说,正义对一个社会甚至更小的社会细胞(家庭、或者单位)是维持稳定与秩序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正义的认同,就没有了社会的秩序和合作的基础,最终也必然制约效率的发挥。就社会而言,是动荡与冲突;对社会的组成单位而言,是内耗与矛盾。
    然而,一个社会应有什么样的正义观本身也是一个最有争议的议题。这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正义的道德衡量原则。关于正义的道德衡量原则基本上可以用两个传统来概括:契约论与功利主义。契约论传统就是罗尔斯等人所倡导的那种建立在洛克式社会原始契约基础上的正义,即用一种常识性的准则(或者说是“普遍道德”)和自然权利来衡量各种行为的正当性,强调正义保障的自然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利益的权衡。这种以义务论为判断标准的正义,认为善(各种定义的利益)的最大限度的增加不能作为行为正当性的解释,或者说善的持有必须具有正当性。用中国一句古话能生动地概括契约论的道德原则,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契约论传统强调社会合作的基础是社会建立之初的一致认可的基本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什么样的追求善的行为不能鼓励和允许。功利主义的传统是利益至上原则,强调结果至上,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善来解释行为的正当性,而把先验的常识性标准和自然权利置于结果之下。这是一种目的论的判断原则。用一句我们时下常说名言就是:“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功利主义是把个人的理性选择原则扩大到整个社会,社会的利益体系是个人利益诉求的合成,社会通过一定的组织(如市场)与有效管理来分配社会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欲望,从而实现社会的合作与效率。 快速论文发表  
    在现实社会中,契约论传统与功利主义传统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就契约论传统而言,很难说有普遍一致的、绝对地适用于任何地点与事务的道德准则。就功利主义传统而言,如果不顾社会基本的道德底线来满足个人的欲望,很可能导致社会的失范与动荡,即使是个人合理的选择,如果不加节制,也会导致社会整体的灾难。其实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一定的基本的道德基础,这种基础是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但个人功利欲望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条件之一,两者构成了社会存在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个人的功利欲望不受社会的基本道德约束,或者社会现存的基本道德抑制了社会成员的共同欲望,形成一种禁欲主义,这两种状况也都是不正义的。
    一个社会以哪一种传统作为社会正义相对优先的评判标准,这与一个社会的体制属性和发展程度有关,也与一个社会具体的现实要求相联系,并且这两者有时是结合在一起的。同时它也决定了各种具体正义形式的优先次序。正义的实质就是平等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分配权利与义务。然而,任何一个社会中其成员之间在某一些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如财富、能力、需要和社会地位等等,而在另一些方面他们彼此又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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