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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犯罪低龄化趋势下刑事诉讼的研究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犯罪低龄化趋势下刑事诉讼的研究

作者:赵 燕时间:2016-01-29 13:24:08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1577次 ]
【文章摘要】
本文提出了“平安成长”的新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将有助于全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方法走向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关键词】
犯罪低龄化;自由价值;刑事诉讼
0 引言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各地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 难以对刑事诉讼活动中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口头上说得多, 实则难以操作的现实窘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上有待更深刻的认识和提高。
   
1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
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就是对其犯罪的刑罚活动。但除了刑罚天生就是一种惩罚外,刑罚还应具有教育与感化的功能。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予以刑罚处罚、并非将所有的罪犯关进监狱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传统刑事司法注重国家对犯罪人施予刑罚从而追求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但其限制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无辜者被定罪或轻罪被重判等结果,必然会进一步加深社会矛盾。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会错误地以为,法律是不公平的,社会也是不公平的,我只能以对付不公平的心态面对未来的社会生活。在我国,如果说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许多人初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无意或偶然触犯了法律,那么刑满释放人员中高达百分之十几的再次犯罪率却基本上都是故意而为之,其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不能不发人深省。
   
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的理论问题
2.1 两种价值观念
当今世界各国所奉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吸收了奴隶制弹劾式诉讼与封建纠问式诉讼中的合理因素后发展起来的。各种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潜在着两种基本的价值追求:一种是安全价值,即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从而表现为社会的一般利益。另一种是自由价值,即保障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免于某种或某些限制的自由,以及从事某种或某些活动的自由,其核心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预和侵犯,因此主要表现为一种个体性利益。国家运用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个人的权利(自由)则因为这种活动而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与自由分别处于对立的两端,其冲突难以调和。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犯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准确、及时、公正地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才有可能得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看,安全与自由又有相互依赖的关系。如果只崇尚自由, 那么保护个人权益的措施,都有可能被犯罪者所利用,从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的上升,进而对个人自由造成威胁;相反,如果只崇尚安全,那么国家权力干预私人领域过多, 严重侵害个人的自由,使个人置于更为严重的国家暴力之下,这样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安全了。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如何正确地定位自由与安全两种价值并建立理想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便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极为棘手的问题。
2.2 刑事诉讼价值的权衡
首先,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所有法律所追求的最为首要的是正义的观念,而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安全,而是自由。从人的自然倾向来看,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而且是人所具有的普遍特性。与此相反,安全价值的地位就没有这般重要了, 人们始终只是把安全视为实现正义的相关因素而已。
其次,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人们可以发现,人类从没有抛弃安全价值, 而自由价值却常被人类舍弃在一边。这能否说明安全才是人类追求的首要价值呢?不能。其原因在于早期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
再次,当我们把自由与安全两种价值放到刑事诉讼领域中进行考察就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问题。刑事诉讼是什么?有不少人认为是一种以惩罚犯罪、揭露犯罪、证明犯罪为目的的国家活动。这就是安全至上观的典型表现。如果把刑事诉讼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打击犯罪、镇压犯罪的活动,那么显然没有必要依据诉讼职能分工与抗衡原理设置一系列复杂的制度、程序、规则,没有必要分设不同的司法职能部门,动用浩大的司法资源。事实上, 刑事诉讼的主旨在于通过程序保障对作为弱者的个人进行特殊的保护,使国家追诉机构负有一些特殊的义务,为个人与国家进行的理性对抗提供了条件。
2.3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从古罗马时代开始,未成年人就不仅仅被认为是父母私有的,同时也被视为国家公有的,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国家监护”的理念由此发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也应运而生。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愿、不宜、不能行使监护权时,为了重点关心和保护被监护人本身利益,应当加强国家权力对监护的干预,这就是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目的。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生理特点,他们的“自由”也因为其身体发育还未完成,心智发育尚待成熟的缘由而需要“被监护”, 所以笔者建议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的自由价值观表述为“平安成长”的价值观念。
这里的“平安成长”借鉴了英国小学生守则中的第一条。其内容为: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
未成年人的平安成长是指未成年人在人身自由被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享受到充裕的生活供给和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社会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出台了包括《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规章, 促成青少年司法保护体系初步形成。但不可否认,被称之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存在“法律宣言书”式立法的弊病,虽然这些法律看上去看美,但由于不能作为依法执行、提起公诉和依法判决的依据,大量侵犯未成人权益的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本意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实施。
究其原因,诸如此类的弊端都与我们没有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和认识有关。
   
3 刑诉——特殊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致力于使未成年人懂法、守法、自救、自护的目标。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在这项活动中,我们应该深化我们的价值观念, 让我们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停留在“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层次,而应该着眼于使未成年人“平安成长”的价值观念,给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立一个寻求未来生活“远离司法纷扰”的“平安”环境,把需要“惩罚”和“打击”的责任部分,更多的追加到其“监护人”的头上,这里的监护人,即指其父母,也指其“最高的”监护人,国家。
   
4 结束语
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活动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将有助于全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方法走向更加具体和可操作。基于这种价值观来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刑诉活动和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也将呈现更加人性化和理性化的特点,这些都是建立和谐社会所亟待实施的重要理论实践。
  
【参考文献】
[1] 周长军:安全为本,自由优位——刑事诉讼的哲理思辨,山东大学学报( 哲社版),2000 年第2 期,108 页
[2] 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9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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