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

作者:李杰 时间:2010-08-26 09:05:18  来源:  阅读次数:1519次 ]
[摘要]从法律用语的角度验证《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指出《唐律疏议》是“礼法结合”突出的代表,其表 现为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及把礼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等方面。从汉语词汇史角度看,其中词语关涉政治经济、司 法刑狱、礼仪习俗等方面,乃法律用语之渊薮.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结合;法律用语
     A Legal Term Study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Based on Tanglushuyi LI Jie (Shandong Judicial Police Academy, Shandong Jinan250014,China) Abstract:TangLuShuYi is the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 of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words, its word is a breeding ground of legal language.
    From the view of legal terms, this paper tries to validat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Keywords:Tanglushuyi;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 legal term
   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 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 汉代,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礼与法的关系进 一步密切,特别是西汉董仲舒首创以春秋经义决狱, 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 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经过魏晋南北朝礼的进一 步入律,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 律思想,对封建法制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至唐代, 这种思想达到圆熟程度,其突出代表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 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 的一部法典。它体系完备,包罗广泛,上集战国、秦 汉、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法制之大成,下开宋、元、明、 清立法之风气,其影响曾覆盖整个东亚,被称为“东 方罗马法”。以它作为集中体现的唐律,被认为是世 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从汉 语词汇史角度看,其词语涉及政治经济、司法刑狱、 兵戎宿卫、礼仪习俗等方面,乃法律用语之渊薮。法 律用语是法律方面的专门术语,它所用的建构材料 来自当时的全民用语,并且其组合方式仍同全民用 语保持一致,只不过具有了专业性。法律用语可以 是词,也可以是词组。法律用语与全民用语有时很 难划清界限,二者范围有时相互交叉,因此本文主要 参考了《中国古代法学辞典》、《法律辞海》、《简明法 制史词典》,将《唐律疏议》中的法律用语进行整理, 并且从法律用语的角度验证其“礼法结合”的特点.
    1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的表现 《唐律疏议》在《名例律》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德 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唐律疏议》制 定者看来,“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 治教化的手段,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黄昏与拂晓、春 天与秋天一样相互需要又相辅相成。“德礼”的主要 内容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 伦理,并用刑罚处罚种种违礼的行为.
    1.1 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 心是皇帝制度。《唐律疏议》通过严惩一系列与此有 关的犯罪行为,尤其重视对以直接推翻国家政权为 目的的犯罪如位于“十恶”前三位的“谋反”、“谋大 逆”、“谋叛”罪,以此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国家的安 全。由于此类犯罪触犯了封建统治秩序和纲常名 教,故需对其进行严惩,严重的不仅本人会被剥夺生 命,其家属也受到牵连。下面通过分析法律用语“谋 反”、“谋大逆”、“谋叛”来进行说明.
    1.1.1 谋反[1] 第一,“但谋即罪”。疏议曰:“有狡 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 即同真反。”[2]348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疏议 曰:“即虽谋反,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 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 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 没限。”[2]349第三,出言即罪。疏议曰:“有人实无谋 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 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 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2]352这是 以推翻一姓帝制统治为直接目的的犯罪,从犯罪构 成上讲,只要有危及帝制的动机、行动或者言论即可 获罪,不必要有结果。犯此罪本人或被斩或被流放, 严重的家人还要受到株连。对此罪规定的如此严 格,对犯罪者如此严惩的根本用意是把“谋反”罪消 灭于萌芽状态,要求臣民彻底从服于现行统治秩序, 对离经叛道的谋反行为甚至想也不能想.
    1.1.2 谋大逆[3] 谋大逆罪是对预谋毁坏皇帝宗 庙、陵墓和宫阙的犯罪行为。其中宗庙和陵墓是供 奉先帝牌位和埋葬先帝尸体的地方,宫阙是皇帝居 住和活动的场所。此罪分为预谋和实施两种情况.
    首先,已经实施了毁坏行为的是“大逆”。疏议曰: “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 六以上皆绞。言‘皆’者,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 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 曲、资财、田宅,并没官。”[2]349其次,“大逆”的预谋犯 称为“谋大逆”。疏议曰:“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 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 ‘皆’,自依首从之法。”[2]350皇帝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谋毁宗庙和陵墓是对皇帝祖先和先帝的亵渎,毁坏 宫阙危及皇帝的生命安全,因此,疏议曰:“此条之 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1]7,所以此罪无论是预谋 还是实施,犯罪者所受到的处罚非斩即绞,这是剥夺 人的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严厉的惩罚。不仅 如此,连家人也要受到株连,或被处以绞刑,或者被 没官沦为奴隶。规定此罪的目的在于不使臣民对皇 帝世袭统治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产生怀疑,避免因 而危及帝制统治.
    1.1.3 谋叛[4] 疏议曰:“谓谋背国投伪。谋叛者, 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
    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2]352此罪分为“始谋未 行”和“已上道者”两种情况,犯罪者或被斩或被绞死 或被流放。之所以处决这么严重,原因在于这类犯 罪严重威胁着国家主权的统一和稳定,危及皇权,是 应当给予严厉打击的犯罪.
    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 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2]7 这段话肯定了“王者”的至尊地位,把君、臣、民之间 的关系看作是“君父”与“臣子”、“子民”,所以“为子 为臣”者应当“惟忠惟孝”。一切适用于家的伦理原 则被移作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君、臣、民之间的 关系。因此,如果有“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就是 “规反天常,悖逆人理”,任何对皇帝权有威胁的言行 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 严惩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此三种罪危及皇 权,既违礼又违法,是应当被严惩的。《唐律疏议》处 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 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 法融合在一起.
    1.2 “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1)《唐律疏议》把儒家经句作为立法的指导思 想。以法律用语“刑不上大夫”为例,如“八议”条,疏 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 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 在刑书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 其所犯,故曰‘八议’”[2]178。根据“刑不上大夫”的原 则,制定了“八议”制度。这八类人由于具有特殊的 身份,所以要给予特殊照顾,享有请、赎等特权。“刑 不上大夫”作为立法原则,为这八种权贵享有特权找 到了很好的理由。礼与法就这样巧妙地结合在一 起,使《疏议》的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5].
    2)从唐律许多条文来看,皆“一准乎礼”,许多律 条干脆就是从礼的规则转变来而来,如法律用语“同 居相为隐”,“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 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疏】 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 者,并是。”[2]141其他如“七出三不去”、“留养存祀”等 原先都是礼书的内容,此时却成为法律规范.
    3)在解释法律时,也往往以儒家经义作为依据.
    在《律疏疏议》中,到处可见来自《诗》、《书》、《礼》、 《易》、《春秋》、《公羊》、《左传》等书籍中的经句。将 儒家经句作为确定罪名主要依据,可以法律用语“不 睦”为例加以说明。《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引 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说明称为“不睦”罪的理 由,“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 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 故曰‘不睦’。”[2]14这些经句补充甚者发展了律条, 使礼和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4)《唐律疏议》较为完美地协调了礼所维护的对 象与严重犯罪之间的矛盾。如前述“八议”条,此条 规定八种特殊身份的人如果犯死罪,原则上不依律 惩罚,而是通过议、请、减、赎、除名和官当等各种优 遇的方式,使犯罪官僚获得减、免或换刑,此目的是 为了维护贵族的特权制度。但是这些特权又以不损 害国家政权、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不对社会秩序 产生严重危害为限,超过此限度,犯罪者仍须依法论 罪,如犯“十恶”罪,仍然要依据法律给予处罚。此 外,《唐律疏议》还较为完美地协调了违礼与不违法 的矛盾。在《唐律疏议》有一些轻微的违礼行为达不 到犯罪的程度,但没有确定的罪名,《唐律疏议》用法 律用语“不应得为”一词涵盖了这些轻微的违礼行 为,如:“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 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曰:杂犯 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 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 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 十;事理重者,杖八十。”[2]561 2 “礼法结合”社会背景分析 唐朝尊奉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特别重视礼法结 合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
    1)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基 本特征是在自然经济基础土壤上宗法家族制度与集 权专制政体的密切结合。无数孤立的宗法家族需要 超社会的权威实体的庇护,而专制皇权也需要家族 的效忠和拱卫,这就使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儒家“礼 治”同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法治”携起手来,形成 “国家”与“家族”的统一(“礼法合治”),进而实现“法 家法律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2)唐代的统治者都意识到稳定社会,发展生产, 不仅要继续实行法治,还要用部分礼治以维保持稳 定,而且“法治”与“礼治”并不是格格不入的整体对 立,而且既有分立又有重叠,在某种程度上有异曲同 工之妙。于是唐代统治者从儒法两家相互吸取有益 于自己的成分,使自己的统治更加稳定长久.
    3)与统治者个人有关。唐初统治者接受隋亡的 教训,认为礼法结合有利于贯彻唐初确立的“安人宁 国”的治国总方针,所以在《唐律疏议》中也贯彻了 “礼法”结合的法制思想[6] 4)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原因。中国人重视情理结 合,以理节情平衡,是社会性、伦理性的心理感受和 满足。从表面上来看,儒法是不相容的:一个强调法 治,一个强调人治;一个有“以力服人”之刚,一个有 “以德服人”之柔。但他们都有强烈的功利主义——— 兼济天下,只是采用的手段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相互 补充,故而统治者“法治”、“人治”两面大旗同时举, 以达到情与理的平衡.
    3 结论 1)在《唐律疏议》中礼与法达到完美的融合,具 体表现在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唐律疏议》把儒家经 句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许多礼的规则转变成律条 来;以儒家经义作为解释法律依据;较好的协调了 礼、法之间的矛盾.
    2、《唐律疏议》中“礼法结合”达到完美结合是为 满足宗法家族与专制皇权相互需要,也是前代礼法 结合思想自然演进的结果,与唐初统治者接受隋亡 的教训有关,也与中国人重视情理结合,以理节情, 以达到情与理的平衡密切相连.
    [ 参 考 文 献 ]
    [1] 王召棠.简明法制史词典[M].开封: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8.
    [2]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9.
    [3] 高 潮.中国古代法学辞典[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 社,1989.
    [4] 江 平,王家福.法律辞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 社,1998.
    [5] 徐永康,吉霁光,郑 取.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M].
    开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
    [6] 李明晓.《睡地虎秦墓竹简》法律用语研究[D].重庆: 西南师范大学图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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