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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考量 - - 快速论文发表网_快速发表论文

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考量

作者:时间:2011-02-13 14:52:54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1617次 ]

关键词: 农村经纪人/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创新

内容提要: 建立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作为农民身份的农村经纪人,为活跃农村经济,从事中介性的农业服务,其法律制度上的主体资格与现行法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行为内容的民事性与商事性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以利于其壮大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现代化、开放型、规模化的市场发展还不大相适应。农民生产的大量农产品需要快捷、有效地在市场上销售,直接获得良好的经济利益。在这种需求下,农民群体中一批“能人”涌现出来了,他们头脑灵活,掌握信息,了解市场,将农产品的产、供、销有序地组织和营运起来,成为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这些“能人”就是农村经纪人。一手牵着农业生产,一手牵着现代市场,是拉动我国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信息农业、现代农业转换和引领农民致富的“纽带”和“金桥”。党中央国务院自2004年到2010年的连续7年的“一号文件”中,都明文强调加强我国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建设。近年来,我国农村经纪人异军突起,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然而法制建设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村经纪人事业快速健康的壮大:一是现今没有专门的农村经纪人法,针对农村经纪市场出现的“散兵游勇”规模小、“地下经纪”信誉低、“竞争乏力”后劲弱、“环境不优”困难多等许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针对农村经纪人的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等法律关系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调整,针对农村经纪发生的信用、救济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处理。二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现行《经纪人管理办法》,因其内容简单,解决不了“庄稼种在市场上、脚板踩在柜台边”这种特殊的农村经纪市场发生的诸多具体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由于其适用效果受限,满足不了市场法治化的全国农村经纪市场建设要求。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农民个人或者农户应当是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才能取得农村经纪人资格,进入农村经纪市场。为完善和促进我国农村经纪人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经营范围、保障救济等法制建设,有必要针对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进行考量探索。医学类论文发表 
      一、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历史考量——农民与农户
      农村经纪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主体上的农民性、行为上的中间性、客体上的农业性。其中的主体上的农民性显得尤为突出。关于农民的定义有多样的解释。西方学术界从60年代以来就兴起了农民定义问题的论战。英国农民学家T.沙宁在1990年出版的《定义中的农民》一本书颇具影响。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这个概念与fisher(渔民)、artisan(工匠)、merchant(商人)等职业并列。而所有这些职业的就业者都具有同样的公民权利,亦即在法律上他们都是市民,只不过从事的职业有别。然而在许多不发达社会,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农民”理解不完全相同。在奴隶社会分有自耕农和隶农的称谓,在封建社会一般称佃农,后来形成了雇农、贫农、中农和富农等特有称谓。直至现今,农民成为中国社会劳动力人口的主要力量。
      农民以农为业。农业是通过人们培育动植物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的产业,是人们利用动植物体的生活机能,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转化为人类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农业中不可替代的基本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主要是有生命的动植物,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农村又是工业品的最大市场和劳动力的来源地。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农业包括的范围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务农的人家被称为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也指中国农村地区以农业、林业、渔业或畜牧业为主的家庭。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提到:要将大约一亿一千万农户由个体经营改变为集体经营,并且进而完成农业的技术改革。在我国统计汇总农户数时,只统计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不包括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中国是个农业大国,据了解我国现有乡镇40161个,村民委员会709257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365万多个,农业户口24432.2万个,农民(农业户籍的人)90398万人。
      中国的问题主要的是农民问题。改变社会面貌要从改变农村面貌和改变农民面貌做起。如广州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探索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实施以身份证为核心凭证的社会管理模式,探索居住证管理制度等辅助政策。广州今后的户籍政策,可能不再沿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公民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这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大改革和举措。
      二、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域考量——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
      对我国的农民确认其具有法定意义上的经营性,是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标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重要法定主体之一,从我国整个经济市场和建设我国农村经纪市场的角度思考,如何认识其法律上的定位和定性,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一)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性质问题班主任论文发表 
      其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法定的合同主体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一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农户,它和以往的农户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把农民家庭由生活单位变成了生产和生活相结合的单位所产生的。在农村经营承包合同中,一方是被固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承包经营户。这些承包经营户或者是本组织的内部成员,或者不是本组织的内部成员,但他们都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的特殊合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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