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管理存在的管理不到位,补偿偏低、补偿机制单一等问题提出
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公益林;管护现状;对策;保山市
1 保山市公益林概况
保山市公益林面积为482.22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356.28
万亩,省级公益林 111.01 万亩,市级公益林 4.91 万亩,县级公
益林10.02万亩。保山市已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面积467.29
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 356.28 万亩,省级公益林 111.01 万
亩。分县(市、区)情况是隆阳区 143.15 万亩,施甸县 43.21 万
亩,腾冲市 156.16 万亩,龙陵县 37.98 万亩,昌宁县 86.79 万亩。
按林种分:水源涵养林 114.3073 万亩、水土保持林 135.1246 万
亩、护路林 11.2765 万亩、自然保护区林 119.8784 万亩、国防林
48.3028 万亩、环境保护林 36.6169 万亩、风景林 1.4858 万亩、
纪念地林 0.2977 万亩。
2 保山市公益林管护现状
公益林补偿现阶段实施的是“管补”分离政策,补偿费直接
进入林农个人或者集体账户,管护费由管护单位按相关规定支配;
管护体系采用的是县级核岗—乡(镇)监管—村级聘用的“县级
统一管护体系”。
2.1 管护形式
(1)林业国有单位自行管护,如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依靠
单位职工及聘请护林员等形式进行管护;
(2)聘请护林员专业管护,以乡村行政区划为基础,由县级
根据实施方案划定的管护责任区确定护林员岗位,由乡(镇)进
行监管,村委会或者委托林业站与护林员签订管护聘用合同进行
公益林管护;
(3)个人或者联合承包管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公益林
管护也出现了承包管护,他们有的是直接获取护林承包费;有的
是承包管护公益林获取林下资源开发收益;
(4)林农个人自行管护,权属为个体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林农愿意承 担管护责任和义务的可由农户自己管护,补偿资金扣
除管护补助统筹外全部兑现给林农个人。
2.2 管护方案编制与实施
在区划界定和落界基础上,通过签订禁伐、限伐协议,把下
达的补偿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林班小班。保山市共签订禁伐
协议 786 份,其中国家级公益林 4 份,省级公益林 782 份;签订
限伐协议 15783 份,其中国家级公益林 2775 份,省级公益林 13008
份;通过划定管护责任区,把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保山
市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654 个。保山市共划分管护责任区 1840 个;
通过签订管护合同,把公益林的管护工作要落实个人(护林员)。
保山市共签订管护合同 A 654 份,签订管护合同 B 1768 份;
3 公益林管护对策与建议
3.1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努力推进公益林管护转型升级
(1)立足县情林情,以乡村行政区划和国有林业单位组织构
架为基础,建立统一的管护体系,优化责任区,合理布局护林员
岗位,统一管护权责和劳务费标准,形成森林管护“一张网”,
筑牢护林“防火墙”;
(2)公益林的管护也应该是开放、合作的形式。因地制宜,
结合实际,选择合理的管护模式,积极深入探索劳务派遣、招标、
外包等专业管护、承包管护多种管护方式,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
济体制相适应的公益林管护体系。
3.2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公益林管护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责任制,
使政府主要领导真正承担起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村级管护责任单位在管理农村事务,落实惠农政策,组织林业生
产和实施森林管护中尽到职责,不能缺位;
(2)林业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能职
责,承担起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责任。在公益林管
理上,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
理办法》等规定,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抓好各项措
施落实,真正把公益林管起来,管出实效。,对集体林管护重点
要在构建管护体系、落实管护措施、指导护林员聘用和培训等方
面。
(3)采取相应措施,充分调动村委会、村集体和林农个人在
森林管护的积极性,更大程度发挥责任单位、责任主体的作用。
3.3 正视矛盾,着力抓好护林员队伍建设
(1)不同权属而形成的护林员聘用主体和用工性质应该是不
相同的,国有林聘用护林员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单位,
其用工性质为劳务聘用关系,理应受劳动法和国家社保政策规范
和调整;集体林聘用护林员的主体应该是村委会和村集体,其用
工性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关系,不应该受劳动法规范
和调整。
(2)优化护林员队伍,适时增加季节性护林员;指导村委会
做好护林员聘用和管理,减少林业部门的直接聘用;积极争取充
实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单位人员,减少护林员“以工代干、以工
代技”现象;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招标、托管、承包管护,降低
林业部门直接使用用护林员的风险。
3.4 创新机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在稳定补偿面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
用,建立补偿标准与财政收入挂钩的联动机制;远期要以地租为
参考,让公益林的权利人在承担生态建设的同时,在经济上要得
到一定回报。
(2)综合考虑各地在公益林建设中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以
及公益林建设和管护成本差异性等因素,建立国家分类补偿机制,
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如在地理位置特殊,森林资源丰富,生
物多样性富集,生态区位重要而且在国际国内较为敏感的地方就
应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倾斜,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3)建议从国家层面开展试点,出台相关政策,按照“谁受
益,谁付费”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量化森林生态
资源价值,从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营业性供水、水力发
电、生态旅游等)和损害者(薪柴烤烟、矿产开发、林地征占用
等)中,按一定比例缴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纳入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金。还可以通过建立跨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拓
宽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
(4)拓展公益林可持续性利用,弥补公益林保护性补偿不足。
一是研究出台公益林可持续经营政策,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公益
林区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开展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是充分
利用公益林丰富的林地资源和景观资源,采取科学的经营管理模
式,合理地对公益林进行开发利用。三是适当放宽对公益林林木
采伐利用的限制,除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极为脆弱的敏感地区外,
公益林经过严格的作业设计,可采取抚育间伐、更新采伐、补植
补造等方法,进一步改善林分结构,提升生态效益,增加经济收
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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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缘宏,1989-女,云南保山人,助理工程师,主
要从事林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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