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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作者:谢 宁时间:2014-07-21 08:52:55  来源:www.ksfbw.com  阅读次数:2212次 ]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谢 宁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回避事由模糊、整体回避缺失等问题,而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回避制度作出较大修改,诸多问题尚存,有待于今后的立法作出相应的规定加以解决,笔者特提出个人观点及建议。

 

【关键词】回避;适用范围;回避事由;整体回避

 

一、适用范围狭窄

 

新刑事诉讼法将申请主体扩大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立法上的一定进步,但适用范围的狭窄还体现在被申请人员的范围上,民法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女。而刑事诉讼法上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并对兄弟姐妹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定,这无疑大大缩小了申请回避的主体范围,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充分保障。一定范围内的姻亲关系亦应纳入回避范围。此外,适用回避的人员中,审判人员是否包括执行人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只是法院内部分工不同,同样肩负着维护司法正义的义务,执行人员的回避与否对司法公正亦有重大影响。

 

二、回避事由规定模糊

 

关于回避的事由,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可谓饱受学者诟病。条文中“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体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是一条兜底条款,本是出于周全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却形同虚设,反而带来较大的争议,可操作性差。以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为标准,便赋予法官较大的解释空间。一方面,法官根据该条可任意扩大其对回避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则是为权利人依据该条来申请回避造成困难。德国做法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进一步明确和增加回避事由,或者针对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补充,以弥补漏洞,明确法官认定回避事由的权限。笔者亦认为,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无因回避制度,毕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回避事由处于两难境地,对于回避事由也难以穷尽列举,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补充的做法仅是权宜之计。

 

三、整体回避缺失

 

根据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种,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而我国其他现行法律也规定,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这说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实质上实行的是个人回避,即只是针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成员的职务行为而言,并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作为主体时的整体情形。如果当事人要求全体法官回避就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对回避制度和变更管辖问题产生误解。这一问题在备受关注的“李庄”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在适用回避之范围完善这个问题上面,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张解决集体回避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包括回避制度的自我完善与管辖变更制度的完善。但笔者认为,通过管辖制度进行变更完善并不妥当。通过立法对回避制度加以完善,直接规定整体回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并无极大的障碍和难度,在李庄案中,当事人提出全体回避的申请,被法官驳回无可厚非,因为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逐一申请达到整体回避的效果亦无法无据。仅从程序上看,法官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如若在今后通过立法对整体回避予以肯定和接受,并作出相应的实际操作规范即可解决这一争议问题。笔者设想,可以采取在当事人申请整体回避后,由法官判决延期审理,审查回避事由,提交院长及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直接报上级法院审查决定等处理方式。通过管辖制度曲折实现整体回避效果,似无大碍,但从长远来看,加重了上级法院的负担,容易造成制度适用混乱,权限划分不明等问题,亦不利于回避制度自身的完善与立法水平的提高。

 

四、总结

 

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其显著的进步意义在于对于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做出明确规定,但遗憾的是,重要的回避制度此前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在新诉讼法中未能得到解决,修改力度很小,未来对于回避制度的完善值得期待。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的适用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浅析,其实回避制度的适用不仅存在前文所述问题,在申请人的权利救济上、违反程序人员的惩罚措施上亦尚存立法完善空间。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在今后的法律发展进程中不断提升,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不仅保障实体正义,更能发挥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实现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何静.中外刑事回避制度比较研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3]丁彩彩.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4]张汉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5]李德恩,龚振军.回避制度的短板分析及重构[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10).

 

[6]刘敏.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及其完善[J].鸡西大学学报,2013(2).

 

[7]郝银钟.构建凝聚时代精神的新刑事诉讼法学[J].法律适用,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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